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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日报】节假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春节将至,鉴于疫情防控形势的需要,各地政府和企业均倡导家在外地的员工就地过年,同时出台了许多暖心的政策,有不少员工积极响应政府和企业号召,不准备回家过年。这样一来,一些企业就打算利用这段时间,安排不返乡的员工开展正常生产工作。那么,企业利用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工作,应该怎样支付加班费?

针对此问题,记者采访了陕西明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向荣。

杨向荣说,用人单位在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节假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国务院于2013年修改了《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计11天。劳动者全年休息日为104天。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务院的放假办法公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平均工作天数折算办法为:年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为250÷4=62.5天,月工作日为250天÷12月=20.83天。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每日8小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加班费系数有1.5倍、2倍、3倍三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那么,怎样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70%确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以上计算方法,法定节假日每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休息日每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每小时加班工资=日加班工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