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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日报:信用修复改革迈出关键一步

近日,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新时代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总体部署,为失信主体提供了更加规范、透明的修复通道。

信用修复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此次《实施方案》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信用监管正从“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这一改革不仅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也是引导失信主体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的重要途径。事实上,信用修复制度是否完善,事关经营主体的发展质量,也影响着千万劳动者的就业生计,其意义已远超单纯的制度调整。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历经20多年发展,已建立起全球规模最大的征信数据库。与此同时,我国信用体系长期存在的“重惩戒、轻修复”倾向,导致信用机制刚性有余而韧性不足。数据显示,2024年,全国约有23%的中小企业遭遇过信用问题,其中近六成企业反映“不知如何修复信用”。

此次《实施方案》首次系统性地构建了涵盖“申请—核查—公示—修复”全链条的制度框架,其创新性体现在三个维度:一是在时限上明确一般失信行为修复周期不超过1年,较原先平均缩短40%;二是在程序上推行“一网通办”模式,将材料提交从平均17份精简至5份;三是在标准上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信用修复评估指标体系,终结了过去的“多头管理”“各自为政”。

特别是《实施方案》基于“统一规范”原则,对现有信用修复环节进行了重塑,比如,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的信用信息公示标准、统一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统一的信用修复申请渠道、统一的信用修复办理时限要求、统一汇总共享信用修复结果。再如,在修复申请环节,申请材料精简为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两项;在办理环节,由“信用中国”网站统一接受信用修复申请;在公示环节,明确由“信用中国”网站负责信用修复结果信息的汇总、更新和共享,并作为信用修复决定书的主要提供窗口。

信用修复统一规则、规范流程,其核心要义在于实现“纠错”与“容错”之间的平衡。前不久,某电商平台因系统漏洞导致消费者信息泄露而受到行政处罚。该企业通过新规中的“主动披露减免”机制,在完成数据安全升级和赔偿方案后,信用修复时间从常规的12个月压缩至3个月。这种制度设计既维护了监管权威,又给予经营主体改过的机会。值得注意的是,《实施方案》特别强调区分失信主体的主观恶意与客观过失,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失信行为建立特殊修复通道,体现了制度刚性与治理温度的融合。

要让信用修复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安全阀”,还需突破两大现实困境:一是信息孤岛问题。目前,一些部门的信用数据尚未完全互通共享,经营主体在完成信用修复后,银行征信系统中仍显示有不良记录;二是专业服务缺失。一项调查显示,八成以上小微企业需要在第三方机构指导下开展信用修复,但市场上合规服务的供给存在一定程度空缺。这些短板也提示我们,信用修复不能只局限在信用体系的文本中,信用体系建设需要更为系统全面的谋划。

从更长远看,信用修复制度的成熟度直接反映出市场经济的成熟度,一个健康的信用生态本应具备自我净化功能。令人欣慰的是,此次信用修复改革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加入了“信用承诺可视化”“修复效果跟踪”等本土化设计,让失信不再是“社会性死亡”,纠错也成为可预期的制度安排,体现了中国特色信用体系的制度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