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批表 | ||||||||||
填表时间: 2023年9月14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镇市监处罚(2023)56号 | 镇巴县康民医药有限公司采购经营不合格中药饮片案 | 镇巴县康民医药有限公司 | 91610728MA6YW9D000 | 张昕 | 2023年4月14日,镇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镇巴县康民医药有限公司进行药品监督抽检,其中送检的中药饮片墨旱莲,批号:CM358220501,生产单位:北京博爱堂安国中药科技有限公司,后经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测项目之一含量测定: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蟛蜞菊内脂(C16H12O7)不得少于0.040%,检验结果为0.006%,项目结论为不符合规定。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督办单》(汉市监药督办[2023]2号)的形式,将该案交办我局处理。执法人员通过进一步调查,被抽检的不合格中药饮片墨旱莲,当事人镇巴县康民医药有限公司共购进1千克,其中500克用于药品抽检样品,另500克已全部售完,购进价格为每千克45元,销售价格为每千克80元,镇巴县康民医药有限公司出具该批次中药饮片墨旱莲随货同行单据和购进单位的经营资质证明,证明被抽检不合格中药饮片墨旱莲系从陕西秦华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镇巴县康民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采购经营不合格中药饮片墨旱莲,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镇巴县市场监管局 2023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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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镇市监处罚〔2023〕55号 | 镇巴县宏声灯饰商行二店销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 镇巴县宏声灯饰商行二店 | 92610728MA6YQW7Q5D | 唐洪彦 | 镇巴县宏声灯饰商行二店销售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等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镇巴县市场监管局 2023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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