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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6107280000/2024-000752
  •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11日 16:14
  • 来源:

  • 发文机构:

    县政府网站
  • 内容概述:

                            陕F镇巴环罚〔2024〕1号

镇巴县亿丰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杨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10728MAXXXXXG8N

地址:镇巴县永乐镇光辉村

2024年2月2日(15:30时-16:50时)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镇巴县亿丰养殖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养殖厂在从事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干清粪随意堆放在厂区外,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处理。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2月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对你合作社现场检查的情况和存在的违法问题核实情况。                                      

2.2024年2月2日现场照片:证明对你合作社现场检查时的违法事实现状。

3.2024年2月2日你合作社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合作社的主体资格信息情况。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已向你合作社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镇巴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合作社有陈述申辩权。你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1小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第一款违法情形“已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含委托第三方收集处理)并进行处理处置,但设施设备运行不稳定或贮存、处理、利用不规范,对环境有轻微污染‘常年存栏生猪/牛/鸡(鸭)分别不足200头/50头/5000羽’,处罚幅度0-1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在从事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不规范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壹万元整(10000.00)的罚款。

限你合作社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