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批表 | |||||||||
填表时间: 2024年4月10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1 | 镇市监处罚〔2024〕1号 | 镇巴县灵琼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镇巴县灵琼商店 | 92610728MA6YTKCY6H | 陈灵琼 | 2024年1月24日,镇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镇巴县灵琼商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被抽取样品白芷,抽样数量1.45kg,抽样单编号:XBJ24610728755530800ZX,检验报告(No:SC2024011101)。该批次白芷的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453,单项判定:不合格。当事人镇巴县灵琼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
当事人镇巴县灵琼商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白芷,属食品安全行政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予以处罚。 |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镇巴县市场监管局 2024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