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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13条惠企税收减免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县稳住经济大盘工作相关要求,提高惠企便民政策知晓率,推动政策落地落实,增强企业群众获得感,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即日起,镇巴发布将对《镇巴县稳住经济大盘惠企纾困及创业就业政策速递》相关优惠政策连续刊登。今天推出第一期《减税降费!镇巴发布13条惠企税收减免政策》。

一、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惠企政策核心条款:1.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并放宽增量留抵退税条件,将增量留抵税额退还比例由60%提高到100%。同时,在退税进度上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在5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2.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5月1日开始办理全额退还,年底前完成;增量留抵税额也要从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

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享受条件:1.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制造业等行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所需资料:《退抵税申请表》

办理程序:第一步: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前台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第二步:税源管理部门审核。第三步:局领导审批完成退税。

办理单位及股室、咨询电话:

办税服务大厅:0916-6712051

税政一股:0916-6713372

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惠企政策核心条款: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1.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3.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政策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4.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办理方式: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前台申报即可享受。

咨询电话:办税服务大厅:0916-6712051

税政二股:0916-6713691

三、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政策文件: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惠企政策核心条款: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办理方式: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前台申报即可享受。

咨询电话:办税服务大厅:0916-671205

税政二股:0916-6713691

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惠企政策核心条款: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享受条件: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2.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办理方式: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前台申报即可享受。

咨询电话:办税服务大厅:0916-6712051

税政一股:0916-6713372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惠企政策核心条款: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办理方式: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前台申报即可享受。

咨询电话:办税服务大厅:0916-6712051

税政一股:0916-6713372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惠企政策核心条款: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享受条件: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办理方式: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前台申报即可享受。

咨询电话:办税服务大厅:0916-6712051

税政二股:0916-6713691

七、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惠企政策核心条款: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办理方式: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前台申报即可享受。

咨询电话:办税服务大厅:0916-6712051

税政一股:0916-6713372

八、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

惠企政策核心条款: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条件: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办理方式: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前台申报即可享受。

咨询电话:办税服务大厅:0916-6712051

税政二股:0916-6713691

九、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惠企政策核心条款: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办理方式: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前台申报即可享受。

咨询电话:办税服务大厅:0916-6712051

税政二股:0916-6713691

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惠企政策核心条款:在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基础上,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政策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享受条件:1.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3.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办理方式: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前台申报即可享受。

咨询电话:办税服务大厅:0916-6712051

收入核算股:0916-6732954

十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

政策文件:《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22〕13号)

惠企政策核心条款:1.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减免相应出租房屋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房屋业主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1个月(含)以上,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向财税部门申请减免一个季度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此类推,最多不超过3个季度。

享受条件:1.服务业是指:《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确定的第三产业。2.小微企业是指: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划分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3.减免租金是指:按月免收1个月(含)以上租金,通过定额或比例等其他方式减免租金,按照2022年有效合同(协议)计算,减免金额达到1个月(含)以上租金。减免租金超过1个月但不足1个半月的,按1个月计算;减免租金超过1个半月但不足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以此类推。房屋业主为部分承租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金额按减免租金部分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房产税减免金额按免税期租金为依据计算。

所需资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权属证明、减免租金证明等资料。

办理程序:第一步:纳税人持上述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由税务机关核准;涉及房产税的由财税部门共同核准。第二步:纳税人完成申报,经核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人须在税收征管系统进行减免税申报,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选择“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10011608;减免房产税,选择“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减免税性质代码为0008011608。

咨询电话:办税服务大厅:0916-6712051

税政二股:0916-6713691

十二、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6号)

惠企政策核心条款: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享受条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l.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办理方式: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前台申报即可享受。

咨询电话:办税服务大厅:0916-6712051

税政二股:0916-6713691

十三、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政策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扶贫办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19)7号)、《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

惠企政策核心条款: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享受条件: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办理方式: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大厅前台申报即可享受。

咨询电话:办税服务大厅:0916-6712051

税政二股:0916-6713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