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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次: 镇巴县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 编号: 第12号 类别: A类
领衔人: 王前中 附议人: 分类:
主 办: 公安局 会办: 处理状态: 已办
案由: 关于规范管理新年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提案
正文:

最近一些年,镇巴县人口外迁的数量很多很大,出门务工的群体也日益增大,春节临近,让在外的游子有思念家乡“年味”的情节,让在外游子春节有一个回老家过年的选项,然后回来后老家有年味、民俗还在。

传统文化应该得到尊重和保留,结合国家的环保要求,我们应该是合理化管理,良性的发展,并非“一刀切”直接禁止。

经调研,建议学习山东、浙江、广州、深圳、香港等城市针对烟花爆竹燃放的先行经验,切实解决过年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乱象及安全隐患。

建议:

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划定专门区域,设定专门的时间段供居民群众燃放烟花爆竹。期间组织消防、医疗等相应后勤保障服务。保留传统文化仪式感的同时,避免了长时间噪音扰民、安全事故频发,空气质量大面积污染恢复等问题。

参考案例:1.根据《东营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暂行办法》,全市禁燃禁放区域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共有7天,分别是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五、正月十五;2.浙江瑞安开过年期间放指定烟花燃放区域;3.香港维多利亚港的新年烟花汇演;4.广州天河新年花市设置专门的烟花燃放区等。


回复:

王前中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管理新年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规范县域烟花爆竹燃放,净化大气环境,减少安全隐患,控制噪声扰民,保障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我县于 2018年 11 月发布《镇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在全县海陆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自通告发布以来,我县逐步规范了烟花爆竹燃放,空气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噪音扰民问题得到有效控制。目前,我县“禁放”成果来之不易,不仅有时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年对“禁放”政策的提案议案为基础,还在社会上广泛征求意见,以座谈会形式听取了各界代表的建议,最终确定了在全域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旦在禁放区允许在部分时间段燃放烟花爆竹,除了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还会带来以下几点负面效果:一是消防应急救援部门、环卫工人在允许燃放时间、区域中的工作量的增加;二是因烟花爆竹燃放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将随之增加,部分受伤人员、家庭可能将矛盾转移至政府。三是执法难度增加,目前随着经济发展,如果新设置审批烟花爆竹经营店,按照要求一般区域均不能满足,反而会增加运营成本,而在禁放区允许在部分时间段燃放烟花爆竹后,也可能有商贩为牟利,违规储存出售 烟花爆竹,造成巨大安全隐患。
另外,《镇巴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中规定:“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所以,只要条件允许,在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同样可以在重大节庆活动中绽放美丽和精彩。
十分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希望一如既往地支持政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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